辽宁传媒学院试卷评阅要求及操作规范

为保证考试试卷评阅的公平、公正性,杜绝人情分和阅卷的随意性和不严肃现象的发生,特制定本规范。

第一章 阅卷要求

第一条 阅卷教师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,阅卷前应认真阅读阅卷操作规程。

第二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到学院指定的阅卷室批阅试卷,期末最后一周星期五考试的科目,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(含考试当天)完成,其它考试科目应在考试结束后四天内(含考试当天)完成。

第三条 阅卷教师应按阅卷室值班人员的要求,填写《评卷领取记录表》上相关信息后领取试卷。

第四条 阅卷过程中必须严格以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》为依据,对所批试卷做到缜密无误,杜绝人情分和敷衍现象,确保阅卷的严肃性和公平、公正性。

第五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笔批阅。

第六条 阅卷期间,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拆封、扒看密封的学生姓名。

第七条 试卷全部阅完后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核分,应马上将其送交核分组核分,并在阅卷记录上签字后离开阅卷室。

第八条 对各类补考试卷在阅卷完毕后,阅卷教师应交由核分组核对好所阅试卷不及格学生人数,并在《评阅记录》上签字后填写补考学生成绩单。

第九条 对试卷上有特殊标记的试卷和雷同试卷,阅卷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院汇报。

第二章 阅卷操作规范

第十条 客观题的评阅应在每小题答案正确处打“√”并标明该题所得分数,在得分栏内写出本题实际得分,并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。

第十一条 对每道主观题,要做到以下三点:

1.在每题的正确处打“下划线”并标出应得分数(如“+8”);

2.在每道主观题的得分栏内写出该题实际得分;

3.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。

第十二条 每道题批阅结束后,原则上不得再更改,若确有失误处,应将原得分或扣分用双线划掉,在旁边另行写出更改后的得分并进行签字。不得将原得分或扣分进行涂改。

第十三条 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,在试卷封面上相应各题阅卷人处签字或盖章;非流水作业方式批卷的教师在试卷封面上阅卷人一栏签字即可。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,必须是全名,不得以姓氏代替。

第十四条  若确有错判、漏登情况,由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,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,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改。

第十五条  试卷合分后方可拆除密封线进行成绩单填报。教务系统录入成绩,录入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关闭,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。

附件1评卷领取记录表

附件2评阅记录

附件3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